12月16日,永登县院提起诉讼的赵某某涉嫌失火罪致使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林地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永登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据悉,被告人赵某某因在自家猪圈私拉照明线路引发山火,造成26.3862公顷(395.6亩)林地被烧毁。永登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赵某某涉嫌失火罪案时,发现此案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随即向该院公益诉讼部门移交了线索。该院于11月12日对赵某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12月14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流畅紧凑、秩序井然。被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民事侵权赔偿供认不讳、予以认可,并对自己失火烧毁植被行为进行忏悔。
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烧毁林木价值47662元,该笔资金由相关责任部门用于补植被毁林木,修复受损生态。至此,永登县院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