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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院抗诉意见获法院采纳 被告人从无罪改判有罪

时间:2020-09-16 16:36:46  作者:靖远县院 李勤 点击数:

9月14日,靖远县院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判决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9月15日,张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据悉,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称其认识白银铜城工商银行的领导,能为急需资金的被害人办理银行贷款,被害人遂请张某某帮其办理贷款。后张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给工商银行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其45000元现金后逃离。2018年,该案提起公诉后,因被告人拒不承认诈骗事实,靖远县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某无罪,靖远县院抗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再次判决无罪。针对法院两次判决无罪的情况,靖远县院承办检察官再次全面细致地审查了案件材料,并与侦查人员沟通座谈,共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多次请教一审、重审法官对证据的认识分歧,细排证据瑕疵,攻破被告人的谎言,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并再次提出抗诉。最终,抗诉意见获白银市院支持,二审法院采纳。

“该案被害人为民营企业家,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加之被告人拒不认罪,致案件侦查受阻。虽然历经三年,但我们最终成功抗诉,被告人从无罪改判有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办案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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