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院提起诉讼的5起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5起案件系会宁县院首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武某、李某、代某、蔺某等五人在禁猎期内使用设置电网、下药等方法非法猎杀数量不等的斑翅山鹑、原鸽、野兔等野生动物,并出售给他人获利。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杨某等人猎杀的斑翅山鹑、原鸽、野兔等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杨某、武某、李某、代某、蔺某等人因非法捕猎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依次为118万元、16320元、8960元、7520元、4320元。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五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杨某等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询会宁县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等人赔偿因非法捕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阶段,检察机关、法院了解到杨某等五名被告人系会宁县贫困地区农民,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经县检、法、林三部门充分沟通,由县林业部门提出异地补种绿植的替补性修复方案,代替经济赔偿。随后,县检、法、林三部门共同磋商,建设了会宁县生态公益修复基地,占地面积1000亩,主要用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被告人在出于客观原因不能修复、不易修复等情况下,进行异地补植复绿,充分发挥修复、警示、普法、惩罚等作用。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着重从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论证。同时,针对无力承担经济赔偿的问题提出替补性修复方案,并详细介绍了替补性修复方案的履行方式。经法庭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五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武某、李某、代某以异地补植复绿的履行方式替代赔偿生态经济损失依次118万元、16320元、8960元、7520元;被告人蔺某当庭赔偿生态经济损失4320元;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十五日内在白银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5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既是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同时进一步唤醒社会公众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环保意识,以法庭公开审理的方式发挥警示作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办案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