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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40】检察日报 是物归原主还是盗窃? 甘肃泾川:从一句微信留言入手分析研判认定案件性质

时间:2026-03-03 15:09:00  作者: 点击数:

2026年3月3日,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刊发《是物归原主还是盗窃? 甘肃泾川:从一句微信留言入手分析研判认定案件性质》。

《检察日报》截图

2025年12月,泾川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讨论涉案车辆归属问题等办案细节。

“车你处理,我不要了,你把户一过。”微信聊天中的一句留言,成为一起盗车案定性的关键。原车主闫某在将车辆交给他人处理后,用备用钥匙跨省将车“开回”,这是物归原主还是不法盗窃?近日,甘肃省泾川县检察院检察官从该留言入手,结合动产交付法律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闫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惩处。

2025年10月,家住泾川县城关镇的王某准备外出时,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轿车不见踪影,便赶紧报案。警方侦查发现,陕西省兴平市的闫某有重大嫌疑。经传唤到案,闫某承认了开走车辆的事实。

经查,2025年6月,闫某因手头拮据,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以1.3万元抵押给熟人马某,二人口头约定抵押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还款1.4万元(含1000元停车费)赎车。约定期满,闫某未还款赎车,经马某多次催促,闫某向马某支付1000元抵押款成本及停车费,却未将车赎回。

2025年9月,闫某通过微信向马某发送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并留言“车你处理,我不要了”“一言难尽,没法给你学”“你把户一过”。马某随即将该车出售,几经转卖后车到了王某手中,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5年10月初,闫某收到几条“交管平台”发送的违停信息,获知了车辆经常停放的地点,遂于10月27日晚找到朋友杨某甲、杨某乙,称自己的车被马某偷偷卖到了甘肃泾川,请两人帮其将车开回。出于朋友义气,杨某甲驾车载着闫某和杨某乙,星夜兼程赶往泾川,晚上11时许,三人在泾川县城关镇水泉路找到了轿车。闫某掏出备用钥匙顺利打开车门,让杨某乙载其离开,杨某甲开车紧随其后,两辆车一前一后返回兴平。

2025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泾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成为办案焦点,辩护人提出,闫某在微信中对马某说“车你处理,我不要了”的同时,也附言“你把户一过”,这应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过户完成,车辆所有权才转移,而车辆几经售卖后并未过户,因此车辆仍属闫某所有。

面对争议,办案检察官没有停留在字面上,而是反复审视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与语气。“‘一言难尽,没法给你学’,这透露出闫某急于脱手、不愿多谈的心态。”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车你处理’已表达闫某的明确处分意愿,‘你把户一过’更符合车辆售出后对后续手续的一句自然嘱咐,而非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车辆等特殊动产,完成交付即意味着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方式,而非所有权归属的唯一凭证。因此,自马某将车售卖交付给他人时起,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王某的合法占有状态受法律保护。闫某秘密开走车辆,使被害人丧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查明,闫某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犯该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闫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

如何统筹兼顾自首、累犯、认罪认罚三重情节?经审慎研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6年1月,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报全媒体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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