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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基层检察官的办案心得:高质效办案不止于再审改判

时间:2025-11-04 09:27:51  作者: 点击数:

一位基层检察官的办案心得:

高质效办案不止于再审改判

赵丽娟正在接待来访当事人。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我曾坐在基层法院审判席上,以民事法官的身份审理各类民事纠纷,经过庭审调查主导双方理清民事责任。通过调解或判决,定纷止争是我的职业价值。

近13年来,我又以民事检察官的身份,埋首于民事审判案卷审视我曾经从事的民事审判工作,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中的每一句话——审理查明的事实——案件焦点——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审查民事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公正。很多时候,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阅审查其他关联案件,开展大量调查核实,专业问题要走访咨询,因为“高质效办案不止于再审改判”,这是我初入检察机关时一位老民事检察官对我的勉励。

回首这些年所办的民事法律监督案件,尤其是涉交通安全统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检察监督系列案,我确定未曾辜负这句勉励。

判决生效 执行遇阻

2020年12月20日,老丁的儿子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郭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又被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3辆车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多次调解后,郭某的雇主汪某垫付丧葬费4万元,付某垫付2万余元,二人均告知老丁,已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其他赔偿款需要向法院起诉后获得。

2021年5月,老丁及其妻子、儿媳和孙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之诉,请求另外两车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1年7月19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查明郭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18万元,郭某的雇主汪某和车辆被挂靠公司赔偿27万余元;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向某物联网科技公司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18万元,某物联网科技公司在商业保险交通安全统筹范围内赔偿31万余元。

收到一审判决不久,老丁收到了某物联网科技公司的上诉状,称付某购买的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是交通安全统筹,不能判令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开庭时某物联网科技公司未到庭,法院以上诉人缺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随之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两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给付了赔付款,郭某陆续给付了部分赔偿款,但某物联网科技公司因涉民事诉讼纠纷案件300多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欠付执行款6800万元,资不抵债已宣告破产。

抽丝剥茧 依法监督

眼看法院判决的3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了一纸空文,2022年10月老丁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1月,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提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分配至我办理。

按照程序,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承办人法律职务和联系方式通知书。很快,我接到了远在内蒙古老丁的电话。老丁反复在电话中念叨:“我不知道什么是交通安全统筹,不管是统筹也好,保险也罢,人已经没有了,他们必须赔偿。”

“什么是交通安全统筹?”“交通安全统筹是保险吗?”“交通安全统筹可靠吗?”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展了多方调查核实。通过翻阅原审法院审判卷宗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交通安全统筹单,和从档案室调取的其他案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进行比对,我发现三张单据的颜色和格式相似,但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保险单的内容详实,交通安全统筹单的内容简单,比如没有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费、责任限额等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发生事故后如何理赔也没有约定,仅显示发生交通事故后某物联网科技公司可以承担补偿责任。

随后,我走访了市场监管部门、交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下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各地涉交通安全统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查阅了大量网络信息,对交通安全统筹的发展过程和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

交通安全统筹发展初期是行业内部、非营利公益性质。1993年3月,云南省交通厅为加强交通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创建了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在交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交通安全统筹,要求交通运输企业缴纳一定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积累资金并统一调剂、互助,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理赔工作,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眼查APP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5月20日,关键词为“安全统筹”的注册机构超过4000个,均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绝大多数企业注册资本为0,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的交通安全统筹已处于缺乏行业限制、以营利为目、粗放式增长的“变质发展”状态。

通过调查和调研情况,我认为:交通安全统筹公司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完全不同,交通安全统筹当然也不是保险。但与付某沟通,其购买该二手车时,对方明确告知为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并提供了所谓的“商业保险单”--交通安全统筹。那么就证明很多像付某一样的货车司机陷入了认识误区:以为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或者安全统筹,就等同于购买了商业保险,认为统筹公司可以替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7月,经主管检察长同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没有准确区分交通安全统筹和保险的性质,认定案涉车辆在某物联网科技公司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事实错误,同时原审判决某物联网科技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直接损害了老丁等人的权益。遂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监督撤销确有错误的原审判决。

2023年10月,酒泉市中级法院指令金塔县法院再审该案。虽然某物联网科技公司仍然缺席,但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法院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再审改判付某及某物流公司赔偿丁某家人各项损失31万余元,某物联网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丁一家持再审判决申请执行后,给我打电话说“感谢检察院帮助,再审判决生效后我们申请了执行,对方答应分期给付30万元赔偿款,这下孙子的学费有着落了。路途太远,我只能打电话感谢你们!”

再审改判了,老丁一家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总算有了着落。但付某同样是为了生活辛苦奔波的货运司机,发生事故后修理车辆花费了十几万,再审改判后30余万元的赔偿款又是极大的压力,寄希望的某物联网科技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释法说理 推动规范

案件再审的过程中,我和多个法官进行了沟通,发现2017年至2023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交通安全统筹纠纷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纠纷有近4000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国法院对交通安全统筹公司责任承担意见不同,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承担侵权替代赔偿责任;有些法院认为应该基于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有些法院认为侵权和合同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故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天眼查App显示有近50%从事交通安全统筹的企业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欠付涉诉债务多则上亿元,少则几百万元。网络上有很多记者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发声,认为交通安全统筹不安全,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

我将上述情况汇报院党组后,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在辖区开展了涉交通安全统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专项监督活动,辖区7个基层检察院对近三年的同类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肃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存在相同的错误情形,启动监督程序后配合法院为被侵权人挽回经济损失35.9万元。

同时,我们走访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交流了交通安全统筹背离设立初衷,“变质发展”存在的潜在风险问题。走访了交通部门和物流企业协会,通过法治宣讲,告知交通安全统筹不是商业保险,提醒广大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避坑”。

为了避免更多人“踩坑”,我们撰写了办案故事《“交通安全统筹”之坑》,于2024年10月16日在《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刊登,我以检察官身份释法说理告诉广大读者,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不能发挥商业保险替代承担交通事故赔偿的作用。

2024年12月,中央电视台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对涉交通安全统筹机动车损害赔偿民事纠纷进行了深度采访,制作了《无法赔付》普法宣传节目。2025年4月7日在央视一套播出。节目特邀嘉宾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对交通安全统筹表达了与我们的办案意见相同的看法。随后,在院党组的支持下,我撰写了调研报告《交通安全统筹“变质发展”问题亟需重视》,上报后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2025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从源头上遏制了“冒牌车险”乱象。

能够在推动规范交通安全统筹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竭力避免像丁家人和付某这样的悲剧发生,我想这应该是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最大价值和最美幸福!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作为一名基层民事检察官,我深知自己的每一个决定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命运,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更要有“国之大者”的法律信仰,和有一颗温暖向阳的公心。我感恩检察征途中“高质效办案不止于再审改判”的勉励,在未来工作中,我会努力将高质效办案理念和经验传承下去,为更多处于困难的群众点燃希望。(作者:赵丽娟 作者单位: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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