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省委省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玉门市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与民营企业发展,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帮助农民工和民营企业家共渡难关。近日,对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民企案件负责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2019年5月至10月,酒泉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沙某某在玉门市承包开采某铅锌矿。期间,因经营不善沙某某陆续拖欠娄某某、陈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24万余元一直未予支付。2020年5月以来,玉门市院指派专人多次走访玉门市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受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及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核查和查阅执法卷宗,发现了该矿业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线索,立即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沙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1月19日,玉门市公安局提请该院对沙某某批准逮捕。在审查过程中,办案人考虑到沙某某所负责的企业因疫情原因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在刑事拘留前其正在外地经营开采矿产生意。且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配合补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此情况,玉门市院办案人员积极跟踪落实,现沙某某已将拖欠的十余人劳动报酬补发到位,对沙某某也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近年来,玉门市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通过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细致取证,确保案件快办快结,防止反复取证、久拖不决影响企业发展经营。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杜绝就案办案,不但注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也注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有序的经营秩序,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最终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