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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一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公开宣判

时间:2021-01-05 11:15:21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由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甲、杨某乙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一审公开宣判,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两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2月,杨某甲与杭州某公司商议后注册一个抖音账户,由杨某甲、杨某乙负责具体运营。2020年4月至8月间,杨某甲、杨某乙利用该抖音账户发布与甘肃康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产品有关的虚假视频并被大量转发,对甘肃康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该公司订单被大量取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该案审查起诉前,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就事实定性、完善证据链条、优先挽回被害企业损失等问题多次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引导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让二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并约定以帮助该公司及产品进行媒体宣传的形式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2020年11月26日,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白银市白银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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