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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宣判

时间:2020-09-07 16:54:35  作者:岷县院 邢艳丽 点击数:

近日,由岷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杨某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谈某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据悉,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杨某某作出判决。

据悉,3月26日凌晨,谈某某从武都籍男子杨某某处购买8.01克毒品海洛因,在返回岷县途中,被岷县公安局民警在宕昌县哈达铺镇高速路口抓获,经查证谈某某曾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过毒品。

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后,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谈某某始终拒不认罪,公诉人在庭审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发表了不同的量刑意见。岷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谈某某作出不同刑期的处罚,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的结果。

据了解,岷县院积极探索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知值班律师阅卷,并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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