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秦安县院对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华某某集资诈骗、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等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2019月1月,被告人华某某为筹集资金,在未经审批取得相应吸收公众存款资格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商会、公司,以高利回报为诱惑,雇佣王某某等14人向社会公众宣传拉拢客户,吸引350余人参与投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200余万元。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虽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但其在筹集到资金后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数额同其吸收资金的数额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且其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等14人在应当知道华某某未经审批取得相应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仍帮助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案件受理后,该院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办案组,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梳理研判案件事实,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证据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补充侦查意见;先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会议、“四长”联席会讨论案件相关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庭审前,办案组认真准备庭审材料,力求在庭审中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指控有力。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