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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院非法收购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8-18 16:19:26 来源:洮河林区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洮河林区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尕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尕某某为修建屋房,与本村村民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口头商议,在明知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根木材35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仁某某盗伐的林木116根,先后付给仁某某木材款共计386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测量、鉴定,107根松原木树种为云杉,原木材积为59.639立方米,核算立木蓄积合计为77.37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尕某某在明知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非法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将扣押的107根松原木发还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

据了解,洮河林区院辖区内农牧民群众居多,群众“靠山吃山”观念深重,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不强,近年来该院通过办案宣传,群众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是对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却缺乏相应的认识,在利益驱动下,有收购就有盗伐、有盗伐就有收购,这种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森林、生态资源的退化、灭失。因此要通过持续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广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一系列举措,使辖区群众树立“靠山护山”的生态理念,齐心协力推进林区生态建设,建设美丽林区、美丽家园,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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