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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印发《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指引(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配套运行,对案件评查工作有什么影响?对案件质量提升有什么意义?对检察官办案有什么要求?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近了工作制度的制定者、使用者,听听他们怎么说。
“制定案件质量评查配套制度,是今年省院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去年11月,高检院对我省组织开展了案件评查,今年1月,高检院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加之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这些顶层设计和工作基础,都对案件评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期望。”星欧娱乐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雷介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案件评查工作,是提升案件办案质效、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有效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现实需要。”
工作机制的建立,需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2016年至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坚持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到底,以开展案件日常评查为前提,专项评查为补充,年均自评案件数在5000件以上,省院实地复评案件数在500件左右,对实地复评后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全部移交检务督察部门启动司法过错追究程序。2019年10月,高检院在甘肃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期间,认为甘肃评查工作有力度有效果,工作基础扎实,建议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案件办理特点,具有一定目标引领性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执行标准,以更好推进办案工作,提升案件质量。
“制定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主要是强化对各项评价指标的综合运用,促进数据、数率与案件评查工作保持有机联系,以更好实现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综合评价和宏观管理,”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俊琳对记者讲到,“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和评查指引,主要是为质量评查提供操作标准,使其更具有技术含量,较好解决同案不同评、同人不同评等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不同质量等次案件与检察官业绩评价之间的关系,使办理了优质案件的检察官得到更高业绩评定,对办理了瑕疵、不合格案件的检察官要进行司法责任认定。”
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坚持开展常态化案件评查,注意把握实体性评查的特点和规律,以评查提质量、促规范的作用已经显现出来。2016年至2019年,省检察院实地复评的案件中,瑕疵、不合格占比从12.3%降至9.7%,曾经屡查屡犯的法律文书格式不正确、审查审批手续不全、权益保障不到位、办案超期等不规范问题,在具体办案中明显减少,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通过对部分案件开展逐案评查,突出感受到兰州作为省内办案量最大的地区,完全没有因为办案数量多、办案压力大而丝毫降低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嘉峪关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郭文礼参加了2020年省检察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实地核查工作,在完成了兰州地区的评查工作之后,他向办案单位提出了反馈意见:省检察院新出台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和评查指引,对于我们每一位办案人都有很强的引领导向作用,建议每一位检察官都要学懂弄通,真正领会其中蕴含的提高案件质量、提升业务水平、优化办案方式的内涵,让人民群众在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三个工作规定在具体运用中,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衔接,依次跟进。首先,要落实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通过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排查出需要启动案件评查工作机制进行查问找因的案件;接下来,要启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在具体开展评查工作中,又要全面使用评查指引,通过真查敢评,准确认定每件案件的质量等次,”全程参与工作规定起草的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李月解释说:“对最终的案件质量评定等次,我们也要进行全面分析研判,看哪一类案件出现的质量问题最多,最终要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办案责任来解决。”
“制定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主要是强化对各项评价指标的综合运用,促进数据、数率与案件评查工作保持有机联系,以更好实现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综合评价和宏观管理,”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俊琳对记者讲到,“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和评查指引,主要是为质量评查提供操作标准,使其更具有技术含量,较好解决同案不同评、同人不同评等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不同质量等次案件与检察官业绩评价之间的关系,使办理了优质案件的检察官得到更高业绩评定,对办理了瑕疵、不合格案件的检察官要进行司法责任认定。”